豺狼政府_三家分晉  新北市政府辦理之三重果菜市場及其周邊都市更新計畫案(三重果菜市場都更案),違背監察院921121糾正案文意旨、違背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容規定,應以該區劃設之商業區用地及部分商業區用地價值轉換之私人零售市場權利歸還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規定、違背內政部876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關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強行認定」受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占用、受全國漁會設施占用、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等區域內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持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致位於該等區域內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持分土地(2.468公頃)受重大侵害且其相當利益恰為新北市政府及全國漁會所侵奪(不法利益估計約有12百億),新北市政府相關人員之違法作為已涉觸犯:刑法第 131 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圖利新北市政府自身及圖利全國漁會)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強占強募財物罪。

 


 

問題1

豺狼政府是指那個政府?

 

正港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

 

 

問題2

新北市政府有甚麼事蹟,可以榮登正港豺狼政府寶座?

 

把占用幾十年的私人土地,乾脆以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直接搶過來,,搶了大概有2.468公頃(約7,466坪)的私人土地,土地價差以每坪80萬元計算,總共搶了約60億新台幣的土地價值。

 

 

再把原來是要給私人地主的商業用地,直接搶過來,搶了大概有1.618公頃(4,894坪)商業用地土地,土地價差以每坪80萬元計算,總共搶了約40億新台幣的土地價值。

 

 

估計新北市政府搶了共約新台幣100億的土地價值,如果再經都更案轉換樓地板價值,其最少應再乘以1.5~2的價值,即新北市政府奪自私地主土地權利的總價值,於完成三重果菜市場都市更新案分回樓地板權利後,估計可獲得新台幣150~200億元之不法利益。這龐大利益再與全國漁會拆分。

 

 

此龐大不法利益肥肉經豺狼政府咬在嘴上,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準備吞下去的時後,不巧被人發現,並警告豺狼政府該肥肉太大塊會噎到,不可以吞下去,然柴狼政府仍照計畫吃了幾口後,曰:「哇就係要整塊吞下去,不然來咬我阿」。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果然有強壯的心臟、胃及蛇吞象的嘴,其為榮登正港豺狼政府,豈非實至名歸?!。

 

 

 

問題3

三家分晉,誰是三家,誰是晉?

 

三家: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全國漁會、都更實施者利百代建設公司。

 

 

晉: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

 

 

 

問題4

簡要說明三重果菜市場都更弊案的歷史緣起為何?

 

民國64年12月31日:區域範圍土地納入「部分三重大都市計畫案」範圍,使用區分為「部分市場用地部分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

 

 

民國65年間:三重市公所價購區域內各筆土地57%持分土地,保留43%土地為各筆私地主所有。

 

 

民國66年間: 三重市公所於未先行合併、分割區域內土地之情況下,自行圈地擬興建三重果菜市場設施。遭受43%保留部分私地主強烈阻攔抗爭。

 

 

民國66年間: 三重市公所與43%保留部分私地主協商以43%保留部分私地主可取得南北分貨場所有權權利,交換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得為按計畫興建之契約合意。

 

 

民國66年11月3日:三重市公所取得三重果菜市場建照(建照字號為66重建字第3076號),開始興建三重果菜市場設施。

 

 

民國67年12月5日:區域內各筆土地之57%持分完成價購移轉登記至三重市公所名下。

 

 

三重市公所興建三重果菜市場設施期間:發現私人「依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不能擁有分貨場產權,三重市公所自此而後得為「合法」違反協商契約,即可不必興建原約定之南北分貨場並登記於43%保留部分私地主產權,且可續為興建三重果菜市場設施。

 

 

民國75年1月1日:三重果菜市場設施完工正式開業。

 

 

民國80年11月11日:為解決三重市公所「合法」違反協商契約使43%保留部分私地主無法取得南北分貨場產權之協議,乃於民國80年11月11日發布施行之「部分變更三重都市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中,明訂「劃設商業用地及部分相當商業用地權利價值之私人零售市場設施產權權利」,歸還43%保留部分私地主。

 

 

民國99年12月25日: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的當權頭目朱立倫上任就職。

 

 

民國100年1月12日:因台北縣升格改名新北市,原三重市公所所有之區域內土地持分由新北市政府接管為所有權人。

 

 

民國100年6月28日: 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以「神不知鬼不覺」之「逕為分割」區域內部分土地、「逕為認定受占用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及位於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內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正式以有法律效果之手段,行搶43%保留部分私地主商業用地及部分相當商業用地權利價值之私人零售市場設施產權權利。

 

 

 

問題5

 

最近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因為任內都更案”歪哥”被抓,這個案子跟許志堅也有關聯嗎?

 

 

Bingo!許志堅許歪哥,正是三重果菜市場都更弊案於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時的主任委員(民國102年10月31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下樑歪哥上樑不歪才見鬼。許歪哥連幾十億的都更案都要歪哥,怎可能幾十倍規模的都更案會放過歪哥的機會?”腳頭呼”想嘛知。

 

 

 

問題6

圖示說明43%保留部分私地主權利受侵害情形如何? 

 

 

43%私地主受侵害圖示_f

 

問題7

都更區域內是否全部43%保留部分私地主權利都受到新北市政府的侵奪?受侵奪的對象為何?

 

三重果菜市場都更區域內並非所有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均受到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的侵奪權利,受侵奪權利土地範圍為位於三重果菜市場設施、漁市場設施、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範圍內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 

 

 

受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侵奪權利土地地號如下(請受侵害地主自行「對號入座」): 

 

 

新北市三重區新海段1368-1、1369-1、1370-1、1373-1、1374-1、1377-1、1378、1379、1380-1、1384-1、1385、1386、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5-1、1397-1、1398、、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9、1410、1411、1412、1413、1414、1414-1、1415、1416、1417、1418、1419、1420、1421、1422、1422-1、1423、1424、1425、1426等52筆地號土地。 

 

 

未受侵奪權利土地地號如下: 

 

 

新北市三重區新海段1358、1359、1360、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1371、1372、1373、1374、1375、1376、1377、1380、1381、1382、1384、1395、1397等26筆地號土地。 

 

 

 

問題8

新北市政府稱所有43%保留部分土地於都市計變更後均不需回饋土地,故43%保留部分私地主於三重果菜市場都更案之權利均未受侵奪或侵害,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都更區域內52筆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均遭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違法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倘某私地主原有100坪被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於變更為商業用地後以配合辦理都市更新時,雖「勿須回饋土地」,其僅意謂該私地主仍擁有該100坪「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變更後仍為100坪面積並未減少,然該100坪「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後的土地價值換算都更權利差額,則遭受公部門即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所侵奪。事涉龐大不法利益即將吞吃與入袋,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之說詞,無非把43%保留部分私地主當死老百姓,騙死一個少一個。 

 

 

 

問題9

照講,既然新北市政府侵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權利後,三重果菜市場都更區域內三家(新北市政府、全國漁會、利百代建設)土地權利已超過8成,為何實施者利百代建設還要於2015年11月28日召開公聽會,針對43%保留部分私地主募集都更案實施事業計畫之同意書?

 

經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以違法認定部分43%保留部分私地主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侵奪其權利後,三家(新北市政府、全國漁會、利百代建設)對於都更案之「同意面積」固已超過8成,如再配合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強行解釋」該等受侵奪權利之私地主土地於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同意參與都更案之情況下即「視同」原私地主同意參與都更案,則其都更案「同意人數」亦為超過8成,如此,本即可完全勿須針對43%保留部分私地主另為募集都更案實施事業計畫之同意書,而此理應為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其他三家之原始盤算,惟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或恐該「同意人數」會有所爭議,造成其後續吞食龐大利益之絆腳石,故,此番實施者利百代建設公司於2015年11月28日以都更優惠、獎勵容積率即將到期縮水為由,向私地主施壓要求簽署其所擬之都更實施事業計畫同意書,其背後所圖者,仍為順利侵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龐大都更權利之目的。假設經由公聽會之召開以騙取或取得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同意人數」未果或「同意人數」不足,屆時只要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心一橫「強行解釋」就受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私地主土地,其於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同意之情況下即「視同」原私地主同意參與都更計畫(豺狼政府新北市政府擁有球員兼裁判之優勢地位),則合計參與都更案「同意人數」仍超過8成,亦得為成事,只是吃相(比較)難看(一點點),應為其最後不得已之下策,騙得或取得足夠人數之43%保留部分私地主之簽署同意書,才是其為侵奪43%保留部分私地主龐大都更利益之總目標下,降低後顧之憂之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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